【法律一分鐘】證據契約
作者:蘇姵蓁律師
所謂證據契約即當事人之間合意就特定訴訟標的約定如何確定事實,或是應以何種方法確定事實之證據方法,常見類型包含自認契約(關於特定事實,不問是否符合真實,均須承認而不得爭執)、仲裁鑑定契約(就事故發生之原因或損害數額等特定事實,委由法院以外之第三人確定)、證據方法契約(關於一定事實,僅得提出特定之舉證方法,或將特定證據方法予以排除)、舉證責任契約(就非明文規定之舉證責任以契約變更事態不明之不利亦歸屬)等。
目前實務上最高法院判決已有就舉證責任契約、鑑定契約等證據契約表明,基於私法上契約自由及訴訟法上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之原則,於契約內容無礙於公益,且非屬法院依職權應調查之事項,及不侵害法官對證據評價之自由心證下,並在當事人原有自由處分之權限內始承認其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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